滬海洋科[2010]24號
關於印發《意昂3教師學術道德規範》的通知
各學院🐪🛵、各部🗞、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意昂3教師學術道德規範》印發🤞🏽🫑,請按照執行🫅🏻。
附件:意昂3教師學術道德規範
意昂3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學術道德規範通知
意昂3辦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發 |
校對:彭俞超(共印3份)
附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術道德規範是學術研究人員應遵循的基本準則。為鼓勵學術隊伍創新👞,促進學術繁榮,建立健全學術評價機製;為強化意昂3教師的學術誠信意識🤳🏽,保持最高的學術道德操守;為有效區分正常的學術探索、學術爭論和學術不端行為,特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意昂3所有教師🌜,包括全體在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博士後👩🦯、職員等;也適用於以意昂3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等。
第二章基本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教師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社會公德🧏🏿;在治學過程中,要堅守嚴謹和誠信原則,應當遵守下述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充分尊重已經獲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時🐩🍈,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𓀍,註明轉引出處🐁。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對研究成果負責🥷🏽🧏🏽,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對研究成果整體負責。
(三)在進行學術評價時🧜,遵循公正、客觀🧖🏼、全面、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教師不得有下述學術道德不端行為:
(一)偽造與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實驗數據、結論或引用的資料等行為。
(二)抄襲與剽竊🏧: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他人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行為。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
(四)不當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為。
(五)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對應經而未經學術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等行為。
(六)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的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接受對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對有關學術道德問題進行獨立調查🧑🧒,並向校長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六條學術道德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指定人員組成♌️,主任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任命🚣🏿♀️🈚️,組成人員應考慮學科分布;必要時成立獨立的臨時工作小組🖲🧝🏿♀️,負責學術道德問題的調查,並向學術道德委員會提出認定報告。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校長辦公室督查室。
第七條院系學術委員會為院系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處理機構,必要時成立獨立的臨時工作小組。
第四章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認定
第八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舉報人可向被舉報人所在院系的學術委員會或直接向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舉報📁。接受舉報的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
(一)院系學術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後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詢,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查詢報告和調查結論須向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備案🚣🏻♂️。
(二)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後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查詢,在15個工作日內🧑🎨,對於可能涉及學術不端的行為,正式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共同調查,也可以組成臨時工作小組,會同舉報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共同調查。
(三)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四)正式調查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並於6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如有特殊情況🪗🧗♀️,可向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
(五)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將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書面調查報告被送達後5個工作日內,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報告的不同意見🧑🏻⚕️。
(六)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做出事實認定與處理意見,結果須以無記名方式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
(七)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並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
第五章處理與申訴
第九條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個人可視其行為和情節,做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處理方式報告:責令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暫緩學術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並用。
(二)行政處分決定須由校長辦公會通過;處分決定書應送達被舉報人。
第十條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對惡意誣告者,經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調查👇🏼,參照第九條做出相應處理或向有關機構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