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選項目
(一) 先進個人
1.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
2.優秀學生幹部👩👩👧👧,社會工作積極分子👈;
3.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
(二) 先進集體
1.先進班級,文明班級;
2.紅旗團組織,特色團組織。
二、評選範圍
先進個人評選範圍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且連續就讀一學期及以上的全日製在籍學生🎽。
先進集體評選範圍為班級和團支部。
三、評選比例
(一) 先進個人(占全校學生比例)
1.優秀學生標兵3%;優秀學生10%🤭;;
2.優秀學生幹部2%🉐;社會工作積極分子6%;
3.優秀團幹部2%;優秀團員3%✦。
(二) 先進集體(占全校班級(團支部)比例)
1.先進班級6%;文明班級12%;
2.紅旗團組織6%;特色團組織12%。
四、評選條件
(一) 先進個人
1.基本條件
德:誌存高遠,堅定信念;熱愛祖國,服務人民;遵紀守法🧟♂️🐛,弘揚正氣;誠實守信,嚴於律己;勤儉節約,艱苦奮鬥💂🏻☝️;強健體魄,熱愛生活,在社區生活中表現良好。
智:學習認真👨🏽🦳,刻苦鉆研專業知識⛹🏿;在本學年學習成績合格🌁🦣。
體(美):積極參加各項文體活動及社團活動😋,有良好的衛生習慣👶🏻,達到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免試者除外)🧑🏼⚖️。
社會實踐: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社會實踐活動,表現良好。
科技創新: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科技創新活動,表現良好。
2.其他條件
優秀學生標兵🌖:操行評定為優👩👦👦🤸🏽♂️,勤奮學習,自強不息,主動幫助同學共同進步,在本學年至少獲得一次二等獎學金的同學可申報優秀學生標兵;
優秀學生🧫:基本條件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操行評定為合格以上(含合格),在本學年至少獲得一次三等獎學金的同學可申報優秀學生♋️;
優秀學生幹部:操行評定為優⛹️♂️,在關心集體、為同學服務及社會工作方面業績顯著,且任職時間不少於一學期,在本學年至少獲得一次三等獎學金的校院團學📻、社團及其他學生組織主要幹部可申報優秀學生幹部🔃;
社會工作積極分子👩🏽🎨🪿:基本條件中的某一方面表現較好,操行評定為合格以上(含合格);關心集體、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參與社會工作且任職時間不少於一學期申報社會工作積極分子🌂。
優秀團幹部🚴🏻♂️:符合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條件,能模範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的可申報優秀團幹部;
優秀團員📸🙍🏽♀️:符合優秀學生標兵評選條件,能模範執行團的決議👨🏽🦲🕺🏻,履行團員義務的可申報優秀團員🙈。已正式入選參加當年西部計劃、上海市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士官計劃”、應征入伍等項目同學可授予優秀團員。
(二)先進集體
1.能認真組織學習並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集體成員有良好的道德行為規範;
2.學風優良,成員間經常互幫互助;
3.多數能積極參加校院組織的學術研究、社會實踐和科技創新活動🦉,參與面廣、獲獎成員多👊🧑🏻🏭;
4.能經常開展豐富而有特色的文體活動,多數能主動加入社團,能積極參加各級團學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
符合上述規定的,可申報文明班級;表現突出的,可申報先進班級;在團活動組織方面有特色的可申報特色團組織🗓🏆;在團活動的各個方面表現突出的,可申報紅旗團組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評選資格:
1.不能正常組織政治理論學習的🏏;
2.所屬寢室有四分之一未達到文明🧑💻、免檢寢室的;
3.成員受違紀處分的⛹🏻♂️;
4.成員有1/3人次重修,或獎學金獲得比例未達到學校規定的;
5.參與學校各類活動不積極的👮🏻♂️;
6.受到宿舍管理部門違規勸告👯、違規警告🎤、取消住宿資格的。
五、評選程序
(一)先進個人評選程序:
1.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社會工作積極分子、優秀團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級(團支部)根據學院確定的評選比例進行初評,學院初審並張榜公布😵💫,報校團委審核。
2.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院😦、校學生會、社團聯等部門進行初評,報校團委審核👩🏽🦲。
(二)先進集體評選程序:
由班級(基層團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學院初評並公示後,報校團委審核。
六🏋🏽、評選時間
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社會工作積極分子、先進班級、文明班級的評選工作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完成👩🏿🦳。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紅旗團組織、特色團組織的評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完成🛀🏿。參與西部計劃、上海市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士官計劃”、應征入伍等項目同學評優於項目名單正式確認後一周內完成。
七、獎勵金額
1.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獎勵200元/人😒,優秀學生、社會工作積極分子100元/人。
2.先進班級、紅旗團組織按人均20元撥發活動經費🤾🏻♀️🦗,文明班級𓀁、特色團組織按人均10元撥發活動經費。
八、研究生評選辦法另行製定。
九、本細則自2015學年起實施🤚🆓,凡與本規定相抵觸之條文均以本規定為準。
十、本細則由校長授權校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