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教育廣大學生嚴格要求自己、遵紀守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以下五種:
(1) 警告;(2) 嚴重警告;(3) 記過☪️;(4) 留校察看🙎🏿♂️;(5) 開除學籍👯♀️。
第三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已列入當年畢業計劃的學生✢,察看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察看期內表現特別優秀者,可縮減察看期限,留校察看期滿,解除留校察看期😉;察看期內再有違紀行為且達到紀律處分者,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進行宗教活動⛺️、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參與邪教等非法組織者👰♀️,策劃⚧、組織、煽動、參與鬧事👨🍳、擾亂教學秩序和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條 凡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六條 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他人財物或有其他破壞活動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在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亂張貼者,責令恢復原狀🌛,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0️⃣;
(二)對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財物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國家關於電訊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或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八條 對復製、傳播、販賣、組織收看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對調戲🍦、騷擾、猥褻他人等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對吸毒、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對打架鬥毆🖕🏿、偷竊🔑🧔🏿♀️、賭博等,按照《關於學生打架、偷竊等行為處分的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二條 對酗酒者👨🏽🔬,輕則批評教育;酒後肇事🙏,影響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酒後打人,按第十一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意昂3社區管理實施細則》或違反大學生生活區集體宿舍管理規定者,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章使用各種電器、私拉電線、擅動水電設施🚶♀️➡️,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對在宿舍區亂扔玻璃製品、燃燒物等物品以及宿舍區域空中拋物,擾亂學校正常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對擅自在學生宿舍留宿他人者👨🏿🏭、不按照作息製度影響他人休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對因吸煙、使用明火、違章用電等引起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對不服從學校宿舍安排者(含宿舍調整),經教育無效,並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對違反《意昂3社區管理實施細則》其它條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以上社區違紀行為🍰🦔,由宿舍管理人員認定🎟,並記錄具體情況▫️,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後報社區管理部門🍌,由社區管理部門對違紀行為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對在參加勤工助學🐇、社會實踐或其它校內外活動中,因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嚴重損害學校名譽,給學校或其它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在考試、考查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𓀇,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一)考前不服從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且不聽勸告;
(二)違反《意昂3學生考場規則》規定將書包🚣🏿♂️、書籍、筆記本或自帶草稿紙、通訊設備(如手機等)♞、有存儲🤳🏽、錄音或記憶功能的物品等帶入考場且不聽勸告;
(三)交卷後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交談🚣🏼,且不聽勸告🖕🏻;
(四)不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
(五)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拒交考卷🏏🍛、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在考試🏂🏻、考查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作弊行為。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
(二)預置、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
(三)交談👉、窺視✔️🤠,抄襲答題紙、書本🤰🏿、筆記👭🏼、紙條及他人試卷👩👩👦;
(四)試卷及涉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監考老師報告或接受、傳遞試卷🧑🚒;
(五)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六)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容;
(七)協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𓀊;
(八)協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
(九)替他人參加考試;
(十)偷竊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謀並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
(十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
(十三)由他人代替考試♓️🧑🦲、組織作弊👩🏽🏫、單個人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主謀並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第十八條 在考試、考查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其中👯♀️:
違反第十六條(一)~(五)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教育直至記過處分𓀕;
違反第十七條(一)~(六)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七)~(九)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十)~(十三)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 以上作弊行為,由監考人員認定,並記錄具體情況💌,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後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作如下處理:
(一)可以減輕一級處分的:
1.有自首情節者☦️🤕;
2.在調查取證期間,能如實陳述學校尚未掌握的本規定範圍之內的違紀行為,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者😇;
(二)應當加重一級處分的:
1.編造、掩蓋、隱瞞違反校紀校規事實者;
2.用各種方式幹擾學校調查核實工作者🛃🤦🏼♂️;
3.對有關人員威脅、恫嚇、打擊報復者🦸♀️;
4.已受過校紀處分,再次違反校紀校規者🤦🏼;
5.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阻礙調查者。
第二十三條 處分權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由學生處或研究生院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由學生處或研究生院審核👷🏼♂️,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涉及治安案件的,由保衛部門牽頭🎒,學院配合開展調查,保衛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或研究生院負責審核👩🏼🌾🦵🏻。
(三)涉及社區違紀的,由社區管理部門審核違紀行為,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或研究生院負責審核。
(四)涉及考試作弊的,分別由本科生、研究生、高職生的校級教學管理部門審核作弊行為,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或研究生院負責審核✌🏼。
(五)違紀學生涉及到其他部門,其處分由相關部門會同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或研究生院負責審核🈴。
第二十四條 因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在學校未做出處理決定之前,其退學申請不予受理🙎🏻,相關部門和學院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取證♎️,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特殊情況可報分管校領導批準決定可適當延長調查取證和提出處理意見時限。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的處理🧗🏻♂️,學院或其他負責提出處理意見的部門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收集和提供能反映事實真實狀況的證據和材料。對違紀違規的學生所作的處理,由學校出具書面處理決定,並由學院送達本人一份。無法送達的☦️,學校以特快專遞或其他快遞形式將書面處理決定郵寄至其預留的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自郵寄之日起15日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應真實完整地歸入檔案👩🏼🦲。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如對學校的處理有異議🪁,在接到處理決定或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並告知申訴人🏊🏿♂️🧑🏻🎤。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七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學校規定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條 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認真悔改、有突出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學生,可以在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由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所在學院提交該生受處分後的在校表現情況報告和是否同意解除處分的意見報學生處或研究生院審核,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本條不適用於最後一學期內受處分的學生🦗。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意昂3全日製在籍學生。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5級起實施🙍🏽♂️。凡學校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均按照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精神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附件💵🐪:《關於學生打架、偷竊等行為處分的實施細則》
關於學生打架🩸、偷竊等行為處分的實施細則
對學生打架、偷竊等尚不夠刑事處分和治安處罰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本細則處理。
第一條 對打架鬥毆事件的肇事、策劃、參與🌯、偽證、提供器具者𓀘🫨,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
1.未動手但導致打架事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持械者,視後果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7.曾因打架被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沖突平息後😿,當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論而引起事端者,按尋釁滋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導致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糾集他人或策劃他人打架,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者
1.參與打架事件者均參照肇事者處分條款處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偽證者
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他人受傷,視傷勢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一人犯有上述兩項行為者🧎🏻♀️➡️、報復打人或結夥鬥毆為首者,從重處分🪮。
(六)校外人員參與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對到校外打架、鬥毆者❇️,從重處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人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和其它損失,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從重處分🧚🏿。
第二條 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退還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按以下條款處理🚵🏽♂️:
(一)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拒不歸還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對作案價值5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對作案價值500元及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偷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私人證件及重要票據等物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偷竊行為輕微𓀜,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 賭博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條 偽造、塗改、冒領🤵🏻♂️、盜用各種證件👨🏿🍼、證明或私拆、毀棄他人郵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