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培養本科生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我校全日製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專業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政治上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動🍶,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2.因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 受兩次以上(含兩次)處分🎹;
(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四條對於曾經受過處分的學生🏙,如其在處分以後綜合表現良好,畢業前本人可書面提出授予學位申請,經學院學位分委員會討論並提出意見🩻,由校學位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五條因未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而予以結業者🐬,可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從入學之日起六年,應征入伍者、符合條件的休學創業者的休學時間不計)內申請修讀相關課程,或補(重)做實驗❌、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達到畢業要求後,本人可申請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可申請學士學位證書。學校按本細則第二、三條審查,對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換發的畢業證書和頒發的學位證書的落款日期,按發證時間填寫🕵🏻♀️🧑🎓。
第六條對具有特殊專長、特殊貢獻的學生或學生提出申訴、需進行復議等特殊情況者,其學位授予由主管教學的校長提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審批🥹。
第七條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程序👇🏼:
1.學位申請受理:擬畢業學生向學院提交畢業、學位申請;
2.學位申請初審:各學院依據申請者的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意見進行逐個審核;
3.學位申請初評🧏♂️:各學院將初審結果按“擬授予學士學位”、“不授予學士學位”、“提交討論”和“待定”進行分類,並提交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評🚸;
4.學位申請審核:教務處對通過學院初評並公示後的“擬授予學士學位”🤷🏻、“不授予學士學位”、“提交討論”和“待定”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核;
5.學位申請審批👩🏼🎤:教務處將經審核的“擬授予學士學位”🆑、“不授予學士學位”👩🏻🌾、“提交討論”和“待定”的學生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者授予學士學位;對“不授予學士學位”者👩🏻🎓🐭,由學生所在學院將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通知送達學生本人🉑。通知包括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6.對“待定”、結業學生,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按照本細則第二、三🤾🏿、四、五條執行。
第八條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在申請或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者🗂,均予以嚴肅處理,並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學位申請者學士學位的決定,註銷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九條無論何種原因,學位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發🫙🧧,只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第十條本細則自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並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