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海洋人〔2017〕38號 2017年12月1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校戰略🙎🏼♂️,深化我校各類崗位聘任改革👦🏼,適應學校發展規劃和一流學科背景下的高水平特色大學建設需要,加強合理科學的人才隊伍建設,為優秀人才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特製定我校校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實施辦法。
第二條校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全職聘任製。
第二章崗位設置和層次
第三條圍繞學校發展目標和建設任務,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在優先和重點建設學科專業設置校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聘任條件🛟,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條 校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校聘教授/研究員⚧,不區分崗位等級👩🏼🎤👩🏽✈️,聘期2年❣️🪮,最多累計聘任2個聘期。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 校聘教授/研究員申報條件
從事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
在編人員須滿足《意昂32017-2020年崗位聘任工作方案》(滬海洋人〔2017〕15號)中《意昂3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實施辦法(修訂)》中關於專業技術崗位申報的基本條件和教師系列教授職務、自然研究系列研究員職務的學術與技術能力任職要求;對於特別優秀的人員可突破任職年限限製。如《意昂3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實施辦法(修訂)》調整,則校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申報條件隨之同步調整🤪。
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認可的成就,在本學科領域已有一定的學術積累,具有向更高水平突破的能力🥼,對本學科建設和學術研究工作有創新性構想👨👩👧😍。
具有較強的團隊協作、拼搏奉獻精神👨🦳,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領導學術隊伍的能力。
第四章崗位職責與目標
第六條校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責參見《意昂3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責及考核基本要求(試行)》。
由學科🌳、學院按照文件要求及自身發展需要對校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在人才隊伍建設、科研成果⭕️、教學成果等方面提出具體職責🐍,明確任務目標💅🏿⏸,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
第五章聘任組織
第七條聘任組織參照《意昂32017-2020年崗位聘任工作方案》(滬海洋人〔2017〕15號)中《意昂3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實施辦法(修訂)》中關於聘任組織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聘任程序
第八條推薦評審程序
學校發布校聘專業技術崗位申報通知🧑🏼🔧。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
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院(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報表,提交有效證明和評議材料。
學院(部門)組織對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初審,綜合思想品德考察組和教育教學能力考察組考察等情況,確定同意申報人員名單,並公示申報者名單、初審合格人員名單及詳細申報材料。
校資格審查組對學院(部門)上報的初審合格人員進行資格復審🧚🏽🧼,並公示復審合格人員名單及詳細申報材料。
學術水平與技術能力評議組組織進行學術水平與技術能力評議。學術與技術能力評議按照《意昂32017-2020年崗位聘任工作方案》(滬海洋人〔2017〕15號)中《意昂3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實施辦法(修訂)》執行👨👨👧。
校學術委員會進行評議🧑🏼🚀、遴選,提出推薦人選名單🤟。
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審議,投票表決確定擬聘人選。
學校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
校長確定高級職務崗位聘任人選。
學校公布聘任名單,頒發聘書🖐🏼。
第九條 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規定聘期及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校長授權學院院長或部門負責人與受聘人員簽訂崗位工作協議書💇🏽。
第十條 聘約與聘期
職務聘任時間以學校聘任文件為準。聘任時間不超過學校規定的聘期🫏,受聘期滿後須按程序提出續聘申請。在校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聘期內晉升上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其校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自然取消🥼。
當年度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一律不接受申報;最近一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未通過學術外評審環節的人員,無新的突出業績和貢獻的🆗,不接受申報🥡⚖️。
第七章聘期待遇
第十一條 校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人員不兌現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聘期內,聘任人員如獲得高層次人才計劃🔹,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考核
第十三條 學校製定崗位考核指導性意見,各學院(部門)製定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指標和考核實施辦法,定期對校聘專業技術崗位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具體由《意昂3教職工崗位考核指導性意見(試行)》、《意昂3崗位聘期考核試行辦法》及各學院(部門)實施規定。
第九章罰則
第十四條 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可解聘其校聘專業技術崗位,取消其參加續聘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思想政治表現差、違背教師職業道德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教師🕯🦒,實行師德“一票否決製”。
(二)教學工作嚴重失職,出現過嚴重教學事故的,教學質量差的🛀🏼,采取教學考核一票否決權製。
(三)上一聘期內年度人事考核👨🏻🍳、崗位績效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拒不簽訂崗位工作協議書的;
(五)偽造學歷、學位、獲獎證書的;
(六)學術道德敗壞,申報業績💁🏽、成果時弄虛作假🦩,謊報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七)以不正當手段拉攏、賄賂👠🦚、威脅各級考察🏄🏽♀️、評議或聘任組織成員的🧑🎨;
(八)侮辱、誹謗👭🏼、誣告評議組成員或者其他申報人員的;
(九)違紀違法受學校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其他根據國家規定不符合續聘條件的。
第十五條 對於從事校聘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各級組織及各級工作人員的紀律與處罰規定👬:
(一)應嚴格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正確地處理申報人員的申報材料和接受咨詢;
(二)確保資料審查工作的正確性🤷🏽,當出現不實之處時🤦🏽♂️,追究材料審查人員的責任,依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
(三)各級考察🦋、評議😱、答辯或聘任組織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職務聘任工作保密製度,對在考察🪿、評議🧑🏿🏫、答辯或聘任中發表的意見和表決結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對向外泄露者,視情節輕重報請學校處理。
(四)各級考察、評議🥍👩🏻🔧、答辯或聘任組織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打擊報復、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未構成犯罪的🤷🏼♂️,由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